当前位置:首页 > 天水房产 > 业界动态
商品房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罚5000

时间:2011-05-15 10:53:1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 字体设置:
  热点导读: 本报讯(记者周宇)昨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已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

 宁德市物价部门给房地产商下“一房一价”“通牒”

  宁德网消息 (记者 林珺)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日上午,宁德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对三盛·海德公园、海天·水岸阳光、盛辉·仕林东湖、宁德万达广场、东晟·泰丽园等市区多家楼盘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发放了《商品住宅价格政策提醒函》,要求他们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据介绍,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同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此外,商品房销售还应公示以下收费项目: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应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依据、标准。对已销售的房源,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宁德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宁德市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及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发改委:未实行“一房一价”每套罚款5000元


  新华消息 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发出通知,商品房销售未实行“一房一价”每套罚款5000元。通知要求,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房一价”,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返回首页
打 印】【顶 部】【关 闭
发表评论 共有 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
Baidu
新闻 网页 mp3 贴吧 图片
合作:天水天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 |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48号|
Copyright © 2005 - 2010 Tianshuixinshikong. All Rights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