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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猥亵26名幼女 武山一教师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5-05-29 07:16:56  来源:中新网  作者:中新   浏览量: ; 字体设置: 
热点导读:  本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28日发布5起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甘肃一小学教师任教期间强奸、猥亵26名4至11周岁幼女被执行死刑。  5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本案被害人所在宿舍有十几名女生,没有一人在犯罪过程中进行呼救或反抗。其间,值班老师查房时,也没有学生向老师呼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与被害人均尚年幼、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有一定关系。由此警示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三、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某某(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年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男,11岁)、谢某某(男,12岁)、尹某某(男,11岁)、何某(男,11岁)、邹某(男,13岁)、袁某某(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社区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对于猥亵儿童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一般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为细化从重从严处罚的情形,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针对不满12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本案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连志及其辩护人提出,魏连志因个人特殊的生活经历,对成人有戒备心理,系恋童癖患者,其因心理疾病才实施猥亵。法院考虑到魏连志在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其打开心结,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在庭审后专门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心理专家的耐心帮助下,魏连志开始正视自身的问题,表示服刑期间将按照心理专家教授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调适。

  本案的发生,除了被告人方面的原因外,被害人属于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差,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严重缺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保护教育,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本案承办法官向广大家长发送了《致家长的一封信》,结合猥亵儿童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提出了建议,并且由多家媒体对本案及由此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四、李沛新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李沛新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沛新采取威胁、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结合李沛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李沛新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猥亵未成年继女的典型案件。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且在物质、生活条件等方面相对未成年人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支配关系,实施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沛新与何某某的母亲张某某登记结婚,与何某某形成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其不仅不履行应尽的保护职责,还对年仅10岁的继女实施猥亵,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鉴于李沛新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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